法规趋严下,化妆品品牌的产品描述及广告用语的要求也开始成为一门学问。
由于化妆品新规并未对所有用词进行明确,部分功效宣称尚未公布评价方法,能否借助专家进行产品推荐、能否利用销售数据及排名进行推荐认知不清等原因,品牌想要尽可能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价值,同时不会因用词不当误导消费者,构成虚假宣传,需要在摸索中自行“排雷”。
这无疑让众多品牌苦不堪言。新规实施以来,无论林清轩、隆力奇等国产品牌,还是雅诗兰黛、欧莱雅等美妆巨头,都曾在广告用语问题上栽过跟头,但在近日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袒露出有意放松广告用语要求的意愿。
12月7日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征求《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“指南”)意见的公告,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广告监管工作实际,就绝对化用语的认定和处罚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,并基于此向社会征求意见。
就化妆品行业近年遭到处罚最多的广告用语——广告绝对化用语,《指南》明确是指《广告法》第九条第(三)项规定的“国家级”“最高级”“最佳”等用语,但需要注意的是,虽然在商品经营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,可能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,监管部门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,但有下列情况的,不适用《广告法》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:
(一)仅表明生产经营者服务态度、经营理念、企业文化,或仅表达经营者或者商品的目标追求的内容。
(二)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的内部比较描述,且表述内容真实;
(三)仅用于宣传商品使用的最佳方法、最佳时间、最佳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;
(四)依据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认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用语中含有绝对化用语;
(五)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中含有绝对化用语,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来指代商品,以区分其他商品;
(六)仅用语宣传商品及其原料的背景资料本身,且表述内容真实;
(七)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、称号中含有绝对化用语;
(八)在表明限定时间、地域等具体条件的情况下,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,如宣传产品销量、销售额、市场占有率等广告主能够证明的事实信息。
换言之,广告内容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,或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效果的内容,将不适用《广告法》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。
此外,对于初次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,且危害后果轻微,及时改正的,《指南》表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,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介发布广告,使用绝对化用语,持续时间短或浏览人数少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,可以依法从轻、减轻行政处罚。
可以看出,《指南》对于是否滥用绝对化用语,已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,这将有效减轻各地在一句广告内容和具体语境进行判断时,因定义模糊而产生的扩大打击现象,品牌只要确有依据,就能够以实证向消费者证明品牌及产品实力,不再需要因害怕“误伤”而有所顾忌。
东耳观点:虚假广告与绝对化用语有着根本性区别,虚假广告的核心认定标准是真实性,即广告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符,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,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认定标准为词义的相同性、关联性和排他性,而非真实性。
在明确两者定义区别后我们会发现,从监管的实际落地来看,《指南》的诞生并不意味着放宽对广告用语的要求,而是将“内容真实”作为首要考量因素,辨别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前提下,对广告内容是否存在“捧踩”进行二度界定,进一步防范不正当竞争,于真实宣传的企业而言,显然利好,从中也显现出监管机构对于持续优化法律法规,推动行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严谨性。
但需要注意的是,包括前文提到的功效评价要求的明确和释义等内容在内,仍有更多监管规范有待进一步细化,行业规范依然会是个长期磨合的过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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